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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吴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吴义莲,吕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597683-0。负责人蒋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义莲,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吕秋花,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义莲、吕秋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义莲名下位于永修县柘林镇易家河庐山西海国际温泉度假村逸景苑26栋(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私字第××号、面积328.83平方米)的房产。2015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赣04执31-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并于2016年7月19日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2371851元。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提出抵债申请,同意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借款。截至2016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吴义莲、吕秋花欠借款本金2964857.8元、利息633738.35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2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31818元,执行费33672元,合计3664086.15元。本院已执行2371851元,尚有1292235.15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