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陆娟娟、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娟娟,沈红梅,倪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陆娟娟,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红梅,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倪小平,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娟娟与被执行人沈红梅、倪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013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01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