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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国安于谢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安,谢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谢殿生,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安,给付借款12,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谢殿生同意借款12,5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东时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