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国安于谢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安,谢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谢殿生,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安,给付借款12,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谢殿生同意借款12,5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东时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