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洁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黄洁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706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伦,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贝,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洁仪,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