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新武与黄虎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武,黄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武,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黄虎堂,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新武诉黄虎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虎堂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黄虎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