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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朝义与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朝义,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容,张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831号原告:江朝义,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大地庄水韵佳缘2幢,组织机构代码66696234-5。法定代表人:程容,职务不详。被告:程容,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均,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江朝义与被告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程容、被告张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朝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朝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