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树清诉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清,崔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01942号原告张树清被告崔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清与被告崔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清撤回对被告崔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树清承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