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956号原告:任某,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曹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一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