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齐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891号原告张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兆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