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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同军与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同军,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胡同军,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玲,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同军申请执行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秋玲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