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焕起陈某与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起陈某,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757号原告陈焕起陈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邱县香城固镇小屯村人。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起陈某与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焕起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焕起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起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焕起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