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与莫松佳、莫艺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莫松佳,莫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莫颖奇。被执行人莫松佳,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8。被执行人莫艺峰,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3。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诉被告莫松佳、莫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165388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2380元,以上合计1677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变卖被执行人莫松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永大西路4号的农村宅基地房产未能成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