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48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