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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廖乐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廖乐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03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负责人:温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锋,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乐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廖乐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