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游丽娟、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苏州市创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屋地板木材市场有限公司、郭进林、乔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7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泉,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游宗武。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88号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林建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期锋。解除保全申请人:乔德英。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创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地板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郭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晋福路旁福寿山宕口。法定代表人:郭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金屋地板木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屋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郭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郭进林。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5号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黄期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游丽娟。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丽娟、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苏州市创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屋地板木材市场有限公司、郭进林、乔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01473-1号民事裁定书,对游丽娟、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黄期锋、郭进林、乔德英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万元。现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苏州市创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屋地板木材市场有限公司、郭进林、乔德英、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的最高限额为400万元的保函,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2016年9月14日,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重新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以起诉后利息金额又有增加为由,要求增加保全金额,增加后的保全金额为432万元。另,被告游宗武确认,同意继续查封其与被告乔德英共同共有的苏州市虎丘区芳邻彩云花园7幢XXX室的房产以及其名下的沪G***、沪G***的车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的价值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本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的担保函,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增加的保全金额,鉴于被告游宗武同意继续查封其与被告乔德英共有的苏州市虎丘区芳邻彩云花园7幢XXX室的房产以及其名下的沪G***、沪G***的车辆,该部分财产可担保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增加部分的保全金额的履行。鉴于此,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采取的部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芳邻彩云花园7幢XXX室的房地产以及车牌号为沪G***、沪G***的机动车,解除对申请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乔德英、苏州市创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屋地板木材市场有限公司、郭进林、苏州华尔顿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