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42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