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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42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