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闫晓娟、陈某甲等与王传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娟,陈某甲,陈某乙,王传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833号原告:闫晓娟。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龙。被告:王传涛。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闫晓娟、陈某甲、陈某乙与王传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晓娟、陈某甲、陈某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晓娟、陈某甲、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娟、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