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余其兵与陈先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兵,陈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余其兵,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陈先梅,女,汉族,1953年7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余其兵与陈先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