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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余其兵与陈先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兵,陈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余其兵,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陈先梅,女,汉族,1953年7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余其兵与陈先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