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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琴诉被告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琴,李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2146号原告张雪琴,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朝兵,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真,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琴诉被告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张雪琴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30元的20%即2606元,其余缓交。原告张雪琴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6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