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中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雄,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云梦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任中辉,该××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仲字第5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