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李叶华、张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李叶华,张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8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叶华。被告张腊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叶华、张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