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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李叶华、张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李叶华,张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8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叶华。被告张腊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叶华、张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