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北京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XX门窗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XX建筑门窗厂,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XX建筑门窗厂。被执行人刘XX。本院在北京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XX建筑门窗厂、刘XX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91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建筑门窗厂、刘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北京XX建筑门窗厂、刘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91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 庆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