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2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俊峰申请林云德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峰,丁满友,林云德,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峰,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满友,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云德,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敏,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俊峰与被执行人丁满友、林云德、刘敏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27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云德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云德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