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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小涛与庞立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涛,庞立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1543号原告:王小涛,农民。被告:庞立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涛与被告庞立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涛、被告庞立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庞立顺返还所扣押原告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71000元),或折价赔偿;2.诉讼费由庞立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经王小涛介绍,曲阳县灵山村的杨献龙向庞立顺借款10万元,后无力偿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4年1月份,庞立顺将王小涛所有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今未还。庞立顺辩称,王小涛自愿将车辆交付给庞立顺,用于抵顶杨献龙、庞朋江等三人于2012年向庞立顺借款10万元的利息,现原告无端反悔,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应依法驳回王小涛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小涛诉称2013年经其介绍,杨献龙向庞立顺借款10万元,后杨献龙无力偿还,2014年庞立顺将王小涛所有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今未还。对此王小涛提交了鲁C×××××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完税证明、保险费发票各一份。庞立顺对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予认可,称系复印件,请法庭核实原件;对购车发票、完税证明、保险费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核实,王小涛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另庞立顺称大概2014年王小涛及其家人同意庞立顺将车开走,开走之后王小涛没有要过车,当时说是将车作为抵押,车现在停放在庞立顺家里,同意返还,但王小涛要归还10万元的本金利息。王小涛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王小涛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鲁C×××××号车辆系其合法所有,庞立顺称王小涛自愿将车辆抵押,王小涛予以否认,庞立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庞立顺要求王小涛归还10万元利息后返还车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庞立顺认可车辆停放在其家中,王小涛要求庞立顺返还,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庞立顺应返还原告王小涛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立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涛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驳回原告王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被告庞立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宣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