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47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华,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唐口红星路纺织工学院北侧(天津市化学纤维研究所院内第二车间)。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钰,该所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才,该所职员。上诉人李贵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贵华,被上诉人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钰、马洪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贵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李贵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养老保险垫付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系由于被告将原告纳入公益岗位享受了失业保险优惠政策,且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未享受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我国专门制定了缴纳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失业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项规定,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贵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由于被上诉人将其纳入公益岗位享受了失业保险优惠政策,且上述原因导致上诉人不能享受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养老保险垫付款20000元;2、被上诉人支付误工费16000元;3、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经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