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保忠申请执行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第八村民小组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海英,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再2号原审异议人:温海英,女,汉族。原审被申请人: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代表人:杨清龙,山前村第八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任宝忠申请执行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第八村民小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宁���字第00583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温海英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0)宁执字第005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温海英提出的执行异议,该民事裁定书已发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内0429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院(2010)宁执字第00583-1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经审理发现(2010)宁执字第00583-1号民事裁定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法定立案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赵文林人民陪审员 张明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立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