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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4民初3225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