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4民初3225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