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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甘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甘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964号原告:李建勇,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甘美红,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建勇诉被告甘美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5000元、利息12500元(本金125000乘2%乘5个月)到2016年7月10日合共1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1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分别两次借款125000元,利息按本金每月2%支付,并于2016年2月11日签下借款协议承诺欠款。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甘美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建勇借款,双方于2016年2月11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约定甘美红分两笔向李建勇借款,一笔是35000元,一笔是9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两个月,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李建勇以转账方式向甘美红出借了50000元,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甘美红出具了对应的收据确认。后借款到期,甘美红未按期还款,李建勇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甘美红与原告李建勇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被告甘美红未按期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原告李建勇有权要求被告甘美红偿还借款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水平即月息2%从款项出借之日即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李建勇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美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勇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525元,财产保全费1207元,合共2732元,由被告甘美红负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泽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