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885号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代家乡牛寨村。机构代码:57069089-1。法定代表人:曹衡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军,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国,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郑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052元或相当于72205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052元或相当于722052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案件申请费413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人民陪审员 党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