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凌绮霞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凌绮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张信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绮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女,住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凌绮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8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被上诉人及案件所涉继承人、被继承人均非大陆居民,属于涉外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涉外案件,诉讼标的亦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故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