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行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秋结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秋结,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6行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结,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文涛,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谭志亮,局长。委托代理人赖良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秋结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黄秋结向顺德区民政局申请公开2000年至今区殡仪馆申请登记法人证书的申请文件及顺德区民政局作出的审批文件。顺德区民政局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顺民社信公复(2015)4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黄秋结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并于2015年11月7日将上述答复送达黄秋结。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顺德区民政局对黄秋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答复的职权。黄秋结于2015年10月19日向顺德区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该局审查后作出顺民社信公复(2015)4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送达给黄秋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申请应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秋结向顺德区民政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有关。黄秋结称其住房被区殡仪馆三面包围,而区殡仪馆存在严重污染和超范围经营的事实,顺德区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对区殡仪馆的法人证书变更负有审批的职责,黄秋结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文件可以反映区殡仪馆存在严重污染和超范围经营的事实,经查,顺德区民政局并非区殡仪馆法人证书的核发部门、也非环境污染的查处部门,区殡仪馆是否存在污染和超范围经营与其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和顺德区民政局作出的审批同意文件无关,黄秋结对其主张并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亦并未能说明上述信息与其自身生活需要的充足理由,也未能证实上述信息与其生活、生产、科研等特殊需要具备关联性,因此顺德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黄秋结申请的政府信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黄秋结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秋结的诉讼请求。”黄秋结上诉称:黄秋结住在火葬场内,距离火化炉只有100米,而《火葬场与居民卫生防护距离强制规定》规定的防护距离是700米。居民的生产、生活与殡仪馆是否合法设置、是否受有效监督、监管直接有关,殡仪馆是特殊污染性质的企业,顺德区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更是重中之重,而黄秋结所申请的资料可以反映出殡仪馆是否依程序管理和依法设置。如果殡仪馆是违法建设的,或是超过申请登记经营的,或是超过顺德区民政局批准经营宗旨的,那么居民使用这一切殡葬设施都是违法,所以公民有知情权。黄秋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殡仪馆设置合法的依据性文件,法院和顺德区民政局应当庭提供检视,一同审视殡仪馆依据文件。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54号行政判决,重新安排其他法院审理或改判;2.判令顺德区民政局依法公开本案涉诉的政府信息。顺德区民政局答辩称,黄秋结的申请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均无关系;2.黄秋结的申请事项主要是殡仪馆法人证书的核发,顺德区民政局并没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而且黄秋结的主要理由与污染有关,顺德区民政局不是相关的环保部门,因此黄秋结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信息公开与其三需要直接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顺德区民政局对黄秋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职责。该局受理黄秋结的申请后,经审查依法作出顺民社信公复(2015)4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送达给黄秋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黄秋结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公开2000年至今区殡仪馆法人证书的申请登记的申请文件、贵局的审批文件。”其申请公开的理由是“自身生活需要”。经本院释明,其对“自身生活需要”的解释是殡仪馆三面包围了其住所,其住所距离火化炉只有90米,违反了火葬场距离居民不能少于700米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黄秋结反映的火葬场的卫生防护问题,涉及到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职责,不属于顺德区民政局的职权范围。现黄秋结申请顺德区民政局公开顺德区殡仪馆登记成立的审批文件和法人证书的登记申请文件,其申请事项确与自身生活需要无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秋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咏章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陈智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宁晖第5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