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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松与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杨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原告杨松与被告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杨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杨松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