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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正坤与郭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坤,郭少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79号原告刘正坤,被告郭少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坤诉被告郭少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坤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正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