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正坤与郭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坤,郭少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79号原告刘正坤,被告郭少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坤诉被告郭少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坤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正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