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绍友诉被告天柱县渡马镇人民政府、被告天柱县渡马镇杨柳村湾场片马槽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友,天柱县渡马镇人民政府,天柱县渡马镇杨柳村湾场片马槽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1008号原告:王绍友。被告:天柱县渡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治槐,渡马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鹏,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健,天柱县渡马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负责人。被告:天柱县渡马镇杨柳村湾场片马槽组。负责人:杨天孝,该组组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绍友诉被告天柱县渡马镇人民政府、被告天柱县渡马镇杨柳村湾场片马槽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绍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绍友负担。审判长 杨 德 华审判员 欧阳广福审判员 张 远 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桂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