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福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738号起诉人谭福,男,1933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身份证号:×××。2016年9月20日,本院收到谭福的起诉材料,称其系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村民,在2013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剥夺其选举权利,要求确认三骏乡人民政府剥夺其选举权利的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谭福对选民资格有意见应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未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光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