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诉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张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342号原告张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光友,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