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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诉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张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342号原告张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光友,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