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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加东与商传路、赵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东,商传路,赵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加东被执行人商传路被执行人赵东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67-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东华在德州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东华在德州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