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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正强与高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强,高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592号原告:唐正强。被告:高小阳。原告唐正强与被告高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原告唐正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唐正强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