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正强与高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强,高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592号原告:唐正强。被告:高小阳。原告唐正强与被告高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原告唐正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唐正强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