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志豪与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豪,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凌时忠,百色市市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974号原告韦志豪,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被告广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苑A25。法定代表人:刘永。被告凌时忠,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第三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原告王建帮与被告广西城建集团公司、凌时忠、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廖雪梅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志豪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韦志豪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峰人民陪审员 招 欣人民陪审员 陆汉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苡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