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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俞文杰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杰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文杰,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建筑工程承包商,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1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范云,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庞泱泱,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文杰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2016年9月19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新亮人民陪审员  吴长平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