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玲与雷先述,贺俊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雷先述,贺俊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黄玲,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雷先述,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俊结,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玲与被告雷先述、贺俊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被告雷先述、被告贺俊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先述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雷先述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3、被告贺俊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雷先述于2013年9月9日向原告黄玲借款20万元,被告承诺每月给付利息3%,并根据原告黄玲的需要归还本金,由被告贺俊结作为担保。但是从2014年7月起,被告雷先述不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雷先述承认黄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贺俊结辩称,2013年9月9日借款担保属实,但在2014年9月29日双方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已免除了贺俊结的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贺俊结的起诉。本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的支付和履行情况无异议,对借款的担保约定无异议,本院对2013年9月9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贺俊结举示的2014年9月29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显失公平,该协议无效。经审查,该协议的内容真实,原告的签名属实,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该协议应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雷先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俊结提出原告已免除其担保责任的反驳主张,被告贺俊结对此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贺俊结的反驳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下:一、由雷先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玲归还借款200000元;二、由雷先述向黄玲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雷先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