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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雷宾芳、缪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宾芳,缪绅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179号申请人:雷宾芳,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缪绅芳,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广丰县。原告雷宾芳、叶学梅、叶茂林、黄仙钗诉被告薛观宝、缪绅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上公司饶中心支公司广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宾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缪绅芳所有的赣E×××××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宾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缪绅芳所有的赣E×××××号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雷宾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