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永贵与孙叶兵、陈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贵,孙叶兵,陈万龙,徐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贵,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孙叶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万龙,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徐荣玉,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案在执行徐永贵与孙叶兵、陈万龙、徐荣玉建设工程合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牌照为苏A×××××黑色轿车一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孙叶兵名下登记的牌照为苏A×××××黑色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