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414号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公维印,董事长。被告李某,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