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追缴宋洋、张薇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洋,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07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洋,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薇,女,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宋洋、张薇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宋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人张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宋洋、张薇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追缴被告人宋洋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返还给张辉人民币5万元,返还给张强人民币2.3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名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