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舒幼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舒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被执行人:舒幼平,男。王琦申请舒幼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舒幼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琦执行款30124.33元。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2016)吉0282执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