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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行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大学文化,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建筑工程部经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雄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办案机关依法查扣的赃款3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各办案机关自行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不服,以其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时提出谢某某有立功情节,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明确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但尚需进一步向有关办案单位调查取证,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涛审 判 员  董芳芳代理审判员  林璟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