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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陶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万祥,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胜利,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60945.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