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30号原告万某,男。被告席某,女。原告万某与被告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颖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