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晓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838号原告: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法定代表人:肖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员工。被告:李晓欣,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宁一村XXX号XXX室。原告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建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